调研报告:城乡基层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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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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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城乡基层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
路径选择
人民法庭是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力军和法治保障,然而
实践中受制于各种因素,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笔者分析出因
基层自治空间变化,致传统治理方式衰退,人民法庭职能发挥
不到位,各主体履行职能意愿不强,各化解主体的利益目标不
够一致等因素导致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行出现梗阻,笔者提出
通过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格局,优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机制,运
用信息技术增加司法供给等方式,站在人民法庭的角度,进一
步优化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等路径。
**省委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
定》明确指出,把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新形式下,人民
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盾多元化解等方面提出了
新的要求。市法院现有人民法庭 15 个,年平均审理案件
3000 件左右。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对法庭的调整的需求最为
迫切。笔者以市法院的法庭为例,着重研究,在新形势、新要
求、新任务的情况下,如何对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职
能运行方式进行新的选择,以适应新时代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
需要。
一、现状考察: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瓶颈
(一)矛盾纠纷多元且复杂化,传统诉讼难以胜任。随着
市县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农村经济主体活跃,城乡基层的结
构利益关系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使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日
益多元、复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化态势主要呈两个主要
特征:一是结构性矛盾纠纷的发生率总体上低于生活性矛盾纠
纷。2019 年市法院人民法庭共计收案 2827 件,其中婚姻、
家庭类纠纷 1332 件,占比 47.35%,生活性矛盾案件仍接近
半数。二是结构性矛盾纠纷中,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有
缓和趋势,而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则有上升和激化之趋
势。如图2,2019 年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合同类案件逐
年递增,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案件占比较大,物
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每年增加约300 件,商
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每年递增30-50 件。
(二)法理与乡俗冲突短期难以整合。人民法庭所代表的
国家法理权威与基层(乡村)社会内的礼俗权威及规则经常发
“生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 当法理规则和力量与乡
村礼俗规则和力量存在较大分歧时,特别是法理规则在推行中
影响到乡村居民的重要利益和价值时,乡村居民多选择对抗法
”理规则和力量。外出务工导致离婚案件中,留守一方应诉能
力差。留守一方往往存在不懂法律、没有诉讼技能、证据
意识差等直接导致其难以实现诉讼目的。二是当一些乡村礼俗
规则与法理价值原则相悖时,法理的力量就会通过国家权力来
“ ”抑制或取缔那些 陈规陋习 。如一些乡规民约对涉及集体利
“ ”益分配、涉 外嫁女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的
精神原则相抵触,最终被诉诸法律解决。案件中经常出现宗教
问题、民族矛盾、传统文化与法理规则冲突交织的情况。
(三)司法解纷效果局限纠纷难以终局化解。在对乡镇调
研发现,尽管司法判决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效果要弱于调解,但
“ ” “越来越多的居民倾向于将纠纷直接打官司 。 村民对纠纷的
理解更多地表现出利益上的讨价还价与协商的精神,其据理力
争之理夹杂了乡土秩序调整中的道德、伦理、纲常、习俗与人
”情,很难用纯粹的单一权利义务轻易区分 。人民法庭的裁判
往往不是纠纷最终得到解决的标志,并不能直接消除当事人心
理上的对抗和敌视。例如,市法院审理的土地补偿案件中,涉
“ ”案村集体仍有居民认为法院在办理涉 外嫁女 补偿的案件
“ ”中做的不对 ,他们不满意。甚至这种心理对抗和敌视,经
过诉讼后反而扩展或演变为当事人间后续长期的矛盾。
二、问题归因: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诸多限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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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城乡基层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选择人民法庭是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力军和法治保障,然而实践中受制于各种因素,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笔者分析出因基层自治空间变化,致传统治理方式衰退,人民法庭职能发挥不到位,各主体履行职能意愿不强,各化解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够一致等因素导致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行出现梗阻,笔者提出通过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格局,优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增加司法供给等方式,站在人民法庭的角度,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等路径。**省委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新形式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