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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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
知
教语用函〔2022〕2号
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
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
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
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
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知重负重、开拓创
新、攻坚克难、担当奉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
得历史性进展和标志性成绩。截至 2020 年,全国范围内普
通话普及率达到 80.72%,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多语言国
家推广通用语言文字的成功典范,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
目标、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高质量教育体
系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
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 各级语委成员单位(委员单位)相关处(科、股)
室及其工作人员;
2.省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省级及以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
通话水平测试员;
3. 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教师;
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
其工作人员,推普志愿者;
5. 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特
别突出贡献的已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其中,第 1类由国家语委委员单位推荐;第 2、4类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 3、5类按隶属关系推荐,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地方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高
校)、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总部设在当地的企业)和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教师,国家语委委员单位负责推
荐部属高校、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教师。
(二)评选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
选条件详见附件 1。
二、表彰名额
表彰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两类奖项。表彰名额为先
进集体 180 个、先进个人 300 名。
此次表彰实行等额评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名额依
据普通话普及率和提升幅度,推普助力脱贫攻坚、东西部
协作等重大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事业规模和体量等因素分
配。国家语委委员单位(含教育部)中,教育部系统 5个先
进集体,其他语委委员单位每系统 1个先进集体;教育部系
统5个先进个人,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系统 2个
先进个人,其他语委委员单位每系统 1个先进个人。
除分配的名额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委各
委员单位再推荐 1—2 个集体和个人作为备选。
三、推荐评审程序
推荐评审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轮评审,采取基层公
示、省(部)级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
(一)基层推荐和基层公示
1. 基层推荐。按照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
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先进集
体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拟推
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
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2. 征求意见。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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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2号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战线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知重负重、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担当奉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得历史性进展和标志性成绩。截至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通话普及率达到8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