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VIP专免
2024-01-14
999+
14.75KB
2 页
侵权投诉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
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XX 年X月X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
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
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
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
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
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XX 年X月X日
摘要:
展开>>
收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XX年X月X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