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2024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纠正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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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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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4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
果纠正情况的说明
2024 年度,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平稳,但在依
申请公开答复、主动公开履职等方面仍暴露出一定问题。
全年共有 10 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
序被依法纠正,涉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公开的信息
未予公开、超时送达答复意见、作出答复的适格主体错误
等多种情形。区府办对上述被纠正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情况
2024 年度被依法纠正的 10 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逐案
梳理分析,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问题。
(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此类问题共涉及 3 件,主要表现为承办单位在作出不予公
开答复时,援引法律条款不准确、不适当。部分案件中,
承办单位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认定为 “过程性信息”
或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据此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但经复议机关或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相关信息已具有对外性和终结性,不
符合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
息。还有个别案件中,承办单位混淆了 “不属于本机关公
开” 与 “不予公开” 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导致援引法
律条款与实际情形不符,被依法纠正。
(二)应予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
此类问题共涉及 4 件,是被纠正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处理结果等具有对外效力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以
“内部文件” 或 “案卷材料” 为由一概拒绝公开,未依
法进行区分处理;二是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可公开
与不宜公开内容混合的情形,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直接作出整体不予
公开决定;三是对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工
作疏漏未能及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导致申请人申请时仍
未能获取,经复议或诉讼后被认定违法。
(三)超时送达答复意见
此类问题共涉及 2 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
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的须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上述 2
件案件中,承办单位均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亦
未履行延期告知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
复议机关认定相关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予以纠正。
(四)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适格主体错误
此类问题共涉及 1 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及相关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以具有法定公开
职责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但须在
法定授权范围内。该案中,承办单位以内设机构名义对外
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行政诉
讼后被人民法院认定主体不适格,判决撤销原答复。
二、问题分析
上述 10 件被纠正案件,从表象上看各有不同,但深入剖析
其根源,折射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执行、能力
建设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需要从整体上
加以把握和正视。
(一)法律素养不足,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多个
层面的法律规范,对承办人员的法律理解能力要求较高。
从本年度被纠正案件来看,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尤为
突出。承办人员对 “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等核心概念的内涵外延把握不准,对 “应当公开”“可以
不公开”“不得公开” 三类情形的适用边界认识模糊,在
作出答复时往往套用惯例或参照既往做法,缺乏对具体案
件的独立、准确的法律判断。这一问题的背后,是日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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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纠正情况的说明2024年度,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平稳,但在依申请公开答复、主动公开履职等方面仍暴露出一定问题。全年共有10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被依法纠正,涉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超时送达答复意见、作出答复的适格主体错误等多种情形。区府办对上述被纠正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具体情况2024年度被依法纠正的10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逐案梳理分析,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问题。(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此类问题共涉及3件,主要表现为承办单位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时,援引法律条款不准确、不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