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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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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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讲稿
今天,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专题开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辅导授课。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
再充电,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
“ ” “ ”——的 老兵 ,我先和大家分享个 小插曲 上周到马市镇调
“研,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 王主任,咱
们村里的合作社理事长算不算监察对象?上次县里培训没说清
”楚。 这个问题,恰恰折射出新修订《监察法》出台的现实意义
——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的范围、履职的边
界、程序的规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学
“ ”深悟透这部 反腐利器 。
一、深学细悟修订背景,在把握“时代之需”中锚定政治
方向
2025 “ ”年这次《监察法》修订,不是简单的 条文修补 ,
而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考量。我在参
“ ”与省市纪委监委修订调研时,深切感受到三个 关键变量 :
“ ”第一,这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 精准调焦 。近年
“ ”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腐败形式呈现 三新 特征:主体
多元化,从传统的公职人员向平台经济从业者、农村集体经济
“ ”“ ”“组织管理人员延伸;手段隐蔽化, 影子公司 期权腐败 代持
” “资产 等新型腐败占比上升;危害基层化,群众身边的 微腐
”败 存量还未清零,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的新问题又不断
“ ”涌现。去年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某县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案件
中,3名村小组长通过虚构劳务合同套取补偿款,因当时监察
“ ”法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界定不够具体,
导致初核阶段走了弯路。这次修订将监察对象从原来的 6类扩
展到 9 “类,特别明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
”“ ” “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等情形,就是要把监察 探
” “ ”头延伸到权力运行的最后一米。
“ ”第二,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升级。我们在
“ ”工作中常说 监督不是独角戏 ,但过去由于法律衔接不够紧
“ ”密,存在 纪法贯通不顺畅、法法衔接有堵点 的问题。比如,
“某乡镇纪委去年办理一起党员酒驾案件,因对政务处分与刑事
”责任衔接 的程序把握不准,导致处分决定宣布延迟了 15 天。
“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 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
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
” “舆论监督贯通协调 的条款,还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
”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程序衔接 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前几天我
“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座谈,他们提到修订后的 监察证据审查标
”准与刑事审判标准相衔接 条款,让职务犯罪案件退查率下降了
22%,这就是制度完善带来的实效。
“ ”第三,这是规范监察权力运行的自我革命 。监察机关不
“ ” “ ”是 保险箱 ,监察干部也不是 法外之人 。去年市纪委监委开
“ ” “展内部督查 时发现,个别乡镇纪委存在 谈话笔录要素不
”“ ”全涉案财物登记滞后 等问题,根源就在于对监察程序的刚性
“约束理解不深。这次修订新增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
” “ ”“ ”“职权的责任追究 专章,将 非法收集证据 滥用留置措施 泄
”露调查信息 等行为的追责情形细化为 12 “类,还建立了 特约
”监察员 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监督。
“ ” “ ”——这就像给我们戴上了 紧箍咒 ,但更是穿上了 防护服 只
有自身正、自身硬,才能挺直腰杆开展监督。
二、逐条拆解核心条款,在吃透“法理之要”中提升履职
本领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键在 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
“ ”结合基层办案常见问题,我重点解读三个 易混淆点 :
“ ” —— “ ”(一)关于监察对象 的界定既要 应纳尽纳 ,更
“ ”要 精准识别
修订后的《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了 9类监察对象,其中
“最容易出错的是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
” “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 。我举两个例子: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农业技
“ ”术推广站,属于 法律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其站长如果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种子经销商财物,就属于监察对象;而村里
“的红白理事会成员,如果没有协助政府从事 低保评定、危房改
”造等行政管理工作,就不属于监察对象。上周县纪委监委案管
室梳理了全县监察对象台账,发现 3 “个乡镇把村老年协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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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讲稿今天,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专题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辅导授课。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再充电,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兵,我先和大家分享个小插曲上周到马市镇调“研,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王主任,咱们村里的合作社理事长算不算监察对象?上次县里培训没说清”楚。这个问题,恰恰折射出新修订《监察法》出台的现实意义——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的范围、履职的边界、程序的规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学“”深悟透这部反腐利器。一、深学细悟修订背景,在把握“时代之需”中锚定政治方向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