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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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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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调研报告
D的二十大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法院领导干部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
量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只有在选拔任用时识别出
政治素质过硬的领导干部,才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
高质量发展。
现状考察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领
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标准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取得
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重视程度较高。通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不
同级别的法院均将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作
为全院性、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推进,且在政治素质识别评
价时依据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负责。
其次,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既包
括干部选拔、职务职级晋升等重要节点,也涵盖任职期间
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应当说政治素质识别评价贯穿于
领导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再 次 , 识 别 频 次 较 高 。 对 于 领 导 干 部 的 政 治 素 质 ,
18%的被调研法院一年至少开展 1次识别评价,57%的法
院一年 2次,25%的法院一年 3次及以上。干部选任时对
于政治素质达到了“凡提必审”的要求。
最后,评价方式较多。实践中,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可
通过自我评价、他人评价、组织考核测试等多种模式。同
时亦可通过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在
具体内容上也分为若干层次。
但对照新时代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当前法院领导
干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与政治素质自身特性仍存在一
些需要协调的问题。
正当基础
领导干部是 D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法院领导
干部在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把握司法机关政治方向、建设
“四化”法院队伍、督促依法公正审判、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等
方面具有引领作用,而这些都必须以自身过硬的政治素质
为前提。
(一)理论支撑
虽然政治素质客观上存在难以定性、难以量化考核等
现实困境,但政治素质本身具有客观性、同类性、层次性
以及外显性等属性,为法院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
别评价提供了可行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政治素质体现政
治组织的政治目标,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政治路线,因此,
政治组织对其所属成员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谓同
类性,是指政治组织对其成员的一致、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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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调研报告D的二十大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院领导干部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只有在选拔任用时识别出政治素质过硬的领导干部,才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现状考察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标准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呈现以下特点:首先,重视程度较高。通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均将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作为全院性、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推进,且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时依据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负责。其次,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政...

